《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另一面

到今年12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经问世31年了,它经过9年的艰苦谈判于1982年12月通过,并于1994年正式生效,成为管理全球海洋资源的法律框架,是解决当前全球各处海洋争端的重要国际法依据。截至目前,152个国家已签署《公约》。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

  《公约》生效之前,沿海国家只对海岸12海里以内的海域拥有领海主权,许多争议都是源于12海里之外海洋权益的归属。而《公约》则实现了一场海洋权益划分的革命,即允许各国在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内建立专属经济区。根据《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开发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享有对渔业的专属管辖权,外国渔船非经许可不得在区内捕鱼。

  联合国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初衷之一是希望避免对海洋的枯竭开发,把人类共有的全球“海洋公地”变成由国家管辖的“保护区”,避免开发海洋的过程成为“公地的悲剧”。同时,专属经济区制度作为领海制度的补充,区分了不同类型海洋领土的不同权利,在保护一国海洋权益的同时,为他国合理利用海洋留下了空间,比如,专属经济区与领海的法律地位不同,他国在一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的自由等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权利。

  《公约》的规定对于不同国家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这是因为大国与小国之间在海洋航行能力、开发能力上相差甚远,在专属经济区制度设立之前,茫茫海洋往往任大国驰骋,而小国却徒有领海而无力开发。专属经济区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小国可以加强对自身海洋的管辖,限制了大国在他国海域没有节制的开发,更多地保护了小国的海洋权益。例如,美苏等海洋大国拥有庞大的渔业船队、先进的海军、领先的海洋科研,因此在海洋法谈判过程中积极扩大自由航行的范围;发展中国家出于国防和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普遍主张较大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宽度以及较大的管辖权利。

  专属经济区制度的确保护了小国的海洋权益,限制了大国在全球海域的横行无忌,可以说小国是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受益者。但不为人所熟知的是,从另一个方面看,西方大国实际上也是该制度的受益者。

  各国专属经济区面积比较

  目前世界各国专属经济区面积的排名为(单位为平方千米,因某些海域存在争议,统计有出入):第一,美国约1220万;第二,法国约1100万;第三,澳大利亚约890万;第四,俄罗斯约800万;第五,英国约680万;第六,新西兰约670万;第七,印度尼西亚约620万;第八,加拿大约560万;第九,日本约450万;第十,中国约390万。

  该排名前列的国家里,除了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尼、日本等拥有大量岛屿与漫长海岸线的国家,英国虽为岛国但国土面积并不大,而美国、法国、俄罗斯、加拿大的领土是以大陆而非岛屿为主,其获得如此之广阔的专属经济区有些令人不解。

  当我们看到这些国家本土/海外专属经济区面积的比较,将会更加吃惊。以下为各国本土专属经济区面积/海外专属经济区面积之比(单位:平方千米):英国本土77万/海外600万,占89%;美国:本土约240万/海外领土980万,占80%;法国:本土33万/海外1070万,占97%。可以看出,美、法、英的海外专属经济区面积不仅超过本土专属经济区面积,甚至远超其领土面积。

  由于二战的冲击和殖民地独立意识的觉醒,殖民帝国纷纷走向解体,20世纪40年代西方开始推行非殖民化,到80年代这一过程基本完成。西方庞大的前殖民帝国曾经一度横跨整个地球,而今只保留了少数几个零星散布的海外领地。这些海外领地通常只是数十平方千米的小岛,通常只有少数人居住甚至无人居住,保留这些远离本土的海外领土通常只是因为其拥有战略意义,例如关岛扼守太平洋中心航道,英属印度洋领土位于印度洋中央区域,很多海外领地则驻有海军空军基地和侦查设施。然而,旧殖民帝国残留的少数零星海外领地比人们通常认为的重要得多,这些海外领地在专属经济区制度实施后,在依国际法分配海洋资源方面发挥了惊人的作用。

  由于这些在殖民时期获得的海外岛屿已从殖民地转变为“海外领地”,根据《公约》,其与本土一样拥有领海与专属经济区,拥有独享海洋资源的权利。于是,由于控制着这些小岛,美国、英国和法国的专属经济区占据了太平洋、印度洋和大西洋的大片区域,除了作为军事基地和航运中转之外,还拥有了惊人的专属经济区面积和与之相伴的大量海洋资源开发权:由于这些海外领地多为星罗棋布的小岛,以其为基准的专属经济区涵盖岛屿为圆心整个方圆200海里内的海域,相较以大陆为基准的专属经济区划分更为“划算”。

  可见,虽然海外专属经济区制度实施后小国的海洋主权得到了增强,大国的海洋航行自由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西方大国也凭借殖民时代残留的海外领地而获得了大量海外专属经济区,在事实上巩固了其海洋强国的地位。以下对于英国、美国的海外专属经济区作简要介绍。

  英国基于海外领土而形成的专属经济区总计超过600万平方千米,是英国本土专属经济区总面积的8倍。这些海外领土基本是英国在殖民时期获得的。

  英国在去殖民化之后依然保留了18世纪在加勒比海取得的几个岛屿殖民地,包括百慕大群岛、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这些群岛的陆地总面积只有1093平方千米,人口只有约20.1万,不过它们拥有的专属经济区却有90.3万平方千米。

  英国在太平洋的海外领地主要是皮特凯恩群岛,陆地总面积为47平方千米,人口不足70人,但是由于群岛分布得十分零散,专属经济区面积达到了83.6万平方千米。

  英国位于大西洋的海外专属经济区总面积超过360万平方千米。1765年,英国宣布拥有福克兰群岛(马尔维纳斯群岛)的主权,并于1775年宣布拥有南乔治亚和桑威奇群岛的主权。阿根廷与英国关于这些岛屿的争议由来已久,最终在1982年爆发马岛战争,英国凭借战争中取得的军事胜利巩固了对于这几个岛屿的实际控制。福克兰、南乔治亚和桑威奇群岛的专属经济区总计达到200万平方千米,几乎是英国本土专属经济区的3倍。英属印度洋领地是一组广泛散布的群岛,陆地面积60平方千米,但专属经济区达到63.9万平方千米。1810年,法国将包括查戈斯群岛在内的毛里求斯割让给英国,1965年,英国将查戈斯列岛从毛里求斯中分离出来,成立“英属印度洋领土”。该岛占据了印度洋正中心的战略要地,英国与美国在此岛上共同建立了一个军事基地作为海军的补给站,该岛在美国对伊拉克、阿富汗的战争期间曾作为战略轰炸机的前线基地。

  美国由于希望在维护“海洋自由航行权”的同时保护本国海洋权利,所以美国并没有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正式认可了专属经济区的合法地位。联合国颁布《公约》1年后,美国政府便宣布了美国的专属经济区,它们遍布各个大洋,面积超过1200万平方千米,比美国的陆地面积还大五分之一。

  美国在太平洋最大的领土是阿拉斯加。18世纪阿拉斯加成为沙皇俄国的殖民地,1867年,美国政府以720万美元从俄国购买了这一广袤的殖民地。阿拉斯加沿海专属经济区的总面积为380万平方千米,比美国大陆48个州的总面积还大50%。

  根据1856年《鸟粪岛法案》,美国占据了几组散布在太平洋中的无人群岛,这些岛屿陆地面积共87平方千米,但由于每一群岛都由零星散布在大洋中的小岛组成,以其为基点的专属经济区的总面积达到了155万平方千米,与美国整个东西海岸专属经济区面积相当。

  凭借战争及战后托管,美国在太平洋和加勒比海也获得了大量海外领地。1898年,美国在美西战争中打败西班牙,不仅因此控制了位于加勒比海的波多黎各(至今依然是美国最大的海外领地),还取得了一系列横跨太平洋的领土,包括菲律宾、关岛和威克岛。菲律宾于1946年取得独立,而关岛和威克岛则成为了美国的海外领土。二战中日本战败后,联合国安排美国托管日本在太平洋上的一系列岛屿,其中一些便成为美国海外领地,如1976年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以政治联盟的方式正式并入美国。

  海洋开发走向公平与规范

  当今国际社会已经不是西方殖民体系下的世界,大洋之上也不再仅靠舰炮说话,在全球化不断加深、国际合作不断增强的背景下,海洋开发正走向公平与规范,《公约》的实施既是这个过程的一个成果,也是推动这一过程的重要因素。

  海洋权益对于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意义,发达国家偏重于海洋权益对自身发展的促进作用,在不断地强化本国已有的海洋权利的同时,希望他国弱化对于海洋主权的管辖;而发展中国家更注重生存权益,希望加强本国海洋管辖的力度与范围,以此增进国家安全。

  《公约》所体现的不是某一国的国家意志,而是各国国家意志间的协调与妥协。在其漫长而艰难的谈判过程中,各方的利益诉求不断碰撞,最终达成共识,通过12海里领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等规范,逐渐形成了新的国际海洋秩序。

  近代以来,大国用历次血腥的战争瓜分了陆地领土,这次对于海洋权利的划分却不是通过战争,而是在联合国框架下通过谈判取得了基本的共识,这可谓是《公约》最大的意义。在现实的海洋开发中,由于历史因素与力量对比的影响,不公平的现象并没有完全消失,但总体而言,各国海洋开发的权利都得到了保障。《公约》中对于专属经济区范围和权利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发展中国家在12海里领海之外也获得了一定的主权权利,传统大国则获得了大量的海外专属经济区,并确保了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自由,可以说各自的诉求都得到了相应的满足。

  《公约》的另一个重要精神在于引导各国在和平框架内通过协商谈判解决海洋纠纷。虽然《公约》在各方利益妥协之下,对很多关键争议进行了模糊处理,使得争端双方往往对《公约》的规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解释,但是在公约的规范之下,更多的国际海洋纠纷会选择通过协商谈判解决,并在这个过程中始终遵循《公约》的相关规定,这本身也是当今国际社会摆脱“唯武力论”,转而追求协商互利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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