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岛一世界:伊米亚岛的争端

2013年11月26日,两架美国B52轰炸机进入中国东海防空识别区

  希腊和土耳其两国,地缘上本应是共同依傍着风光旖旎的爱琴海的友好邻国,然而历史上,两国关系却难得睦邻友好。1453年,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将延续1000多年的拜占庭帝国灭亡,之后吞并了东南欧的大片领土,其中就包括希腊。直到1822年1月1日希腊第一届国民大会宣布希腊独立,才结束了被奥斯曼土耳其帝国统治了5个世纪的历史。

  在后来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希腊与土耳其分属两个阵营,随着同盟国的战败,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分崩离析。此时,脆弱的土耳其几乎无法逃脱被列强宰割的命运,希腊则在协约国的支持下直接出兵入侵土耳其。虽然凯末尔领导了土耳其的革命,与协约国签订了和平合约,但土耳其与希腊之间的众多领土争端,一直持续到了今天。

  伊米亚岛位于东爱琴海卡利娜诺斯岛附近,希腊、土耳其两国对其的主权争端源于两个条约。1923年,取得民族独立战争胜利的土耳其同协约国签署了《洛桑条约》。根据该条约,爱琴海绝大部分都属于希腊。而1947年签署的《巴黎和平条约》在爱琴海海域留下了大量条约没有明确划分归属的“灰色地带”。

  1987年2月18日,希腊决定将由加拿大、美国和希腊等国石油公司组成的北爱琴海石油公司收为国有,并许可 该公司到爱琴海北部的萨索斯岛附近海域进行石油勘探。土耳其反应强烈,在向希腊提出强烈抗议的同时,土耳其也派出一艘勘探船在4艘军舰的护卫下驶向同希腊有争议的海域。不久,土耳其和希腊的军队先后宣布进入戒备状态,战争一触即发。在北约的紧急介入调解下,才没有发生战争。

  1995年12月26日,一艘土耳其的货船在伊米亚岛附近搁浅,希腊迅速派出船只前往救援,但船长拒绝希腊提供帮助,理由是伊米亚岛附近海域属于土耳其,不需要希腊的援助。希腊方自然对船长的态度极为不满。这一场小小的风波,经过外交途径很快解决了。

  1996年1月25日,伊米亚岛附近的希腊卡利姆诺斯岛的一位行政长官和随行一同登上了伊米亚岛,在这方圆不足1平方千米的荒岛上升起了希腊国旗。两天后,土耳其《自由报》的3名记者也乘直升机登上了伊米亚岛,降下希腊国旗,升起了土耳其国旗。希腊立即派海军突击队登岛又降下土耳其国旗,重新升起希腊国旗。这一场“国旗战”不仅引发了两国的口水仗,互相指责对方为侵占他国领土的始作俑者,而且争端迅速激化,两国“三军”不久迅速集结,互相对峙,酿成举世关注的伊米亚岛危机。

  伊米亚岛危机不仅使两国关系骤然紧张,两国同属的北约也十分紧张——成员国内部大动干戈,北约自然非常尴尬。时任北约秘书长的哈维尔·索拉纳和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分别与两国领导人联系,敦促两国停止军事对峙、缓和关系、寻求以谈判解决的途径。

  1月31日,希腊、土耳其两国达成“脱离接触协议”。希腊拔掉了插在岛上的希腊国旗,双方军队撤离伊米亚岛。为了安抚在此次危机解决过程中占了下风的希腊,2月15日,欧洲议会就伊米亚岛争端召开会议,强调“希腊的边界是欧盟外界边界的一部分”,土耳其必须“遵守国际条约”。

  两次危机都在联合国、北约和美国的调停下偃旗息鼓。但伊米亚岛争端延续至今,仍未解决。之所以伊米亚岛争端成为一例传奇的岛屿争端,是因为在争端的过程中,几乎涵盖了世界岛屿争端全部类型的所有要素。

  军事解决

  军事解决争端并不是世界的主流。事实上,战争的正当性已不被国际社会所承认——1928年在华盛顿签署的《非战公约》宣告废止将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办法;《联合国宪章》中将“禁止使用武力”作为所有会员国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是一国履行自身国际义务的体现,关乎一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此外,军事化岛屿领土争端会给整个地区形势甚至国际局势带来巨大的影响,通常只会造成得不偿失的后果。

  在伊米亚岛争端中,双方虽然曾多次处于战争一触即发的状态,但并未真的一心想兵戎相见,私下里通过第三方调停,结束了对峙。

  这其中,第三方的作用不可小觑。

  以希土两国为例,联合国不会坐视任何一场战争的发生;美国和北约不会容许两个北约成员国之间发生对峙,影响北约的团结。而希腊、土耳其的军事装备大多依靠美国和法、德、英几大国提供,经济上与它们也关系密切。

  通过军事方式解决岛屿主权争端问题的案例也并非全无(例如海湾三岛主权之争),但是数量极少。

  外交对话

  虽然希土两国之间时常剑拔弩张,但两国其实从未放弃通过外交对话解决争端的可能性。即使是在1987年危机之时,土耳其仍然认为“应以均衡协调两国权益的方式”解决问题。

  通过外交对话方式解决岛屿争端,指争端方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外交方式进行协商并最终解决岛屿领土争端,通常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和解等手段。

  谈判和协商是最基本的外交解决方式。与通过司法仲裁方式解决争端不同,争端各方在谈判过程中是主动的、积极的,其结果是否对于争端各方有约束力也取决于争端各方的同意。所以相较于司法仲裁这种带有强制性判决的解决方式,争端方更愿意接受谈判等政治外交方式——“国家行为体更相信和习惯于采用法庭外的外交方法和谈判智慧”。

  斡旋、调停、调查、和解与谈判、协商不同,除争端各方之外,还有第三方力量的参与。调查是指争端方之外的人员组成的国际性机构对争端事实通过调查做进一步的澄清,一般作为在解决复杂争端过程中与其他手段相配合的手段;和解是争端方把争端交由与争端相关的国际委员会去判定事实并提出解决建议和方案。

  第三方提出的建议并不对争端方有法律约束力,争端最终依然要依靠争端方之间的谈判协商来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就我国对外主权争端方面的实践而言,政治外交方式仅指谈判和协商的方式,并不包括第三方介入。

  司法仲裁1996年的“国旗战”过程中,当时的欧盟主席曾呼吁两国通过“国际仲裁”或海牙国际法院来实现“和平解决”。然而迄今为止,两国仍未一致同意进行司法仲裁。

  司法仲裁是指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国家间的争端。以岛屿主权争端各方同意为前提,在争端提交第三方(法庭或仲裁庭)之后,解决争端的主动权便由第三方掌控,第三方做出的裁判或判决对争端各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司法仲裁这种方式以国际法规范及习惯国际法为依据,而不是以国家实力的较量作为基础,因其具有较为和平、公平、规范、合法的特点,受到现代国际社会的鼓励。

  事实上,司法仲裁这种方式虽然公正、和平,但在实际应用中,往往像伊米亚岛争端一样,双方始终不能协商一致,这种方式尤其不适用于地缘政治热点地区极其敏感的岛屿争端。一方面,一旦决定通过司法仲裁的方式解决争端,其结果只能是胜诉的一方获得该岛屿的绝对主权,而在现实中,之所以出现主权争端,是因为争端各方都有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岛屿主权是归本国所有,没有一方愿意接受失去对岛屿的绝对控制权的结果;另一方面,提请司法仲裁意味着在争端中丧失了对于岛屿主权争夺的主动权,只能被动地等待和服从第三方的裁决,且通常而言,一旦裁决生效,争端各方便丧失了通过外交谈判等其他方式继续争取主权的权利。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是在有关经济价值巨大的岛屿争端案例的实践中提出来的。希土两国之间关于伊米亚岛的争夺,主要源于其重要的地理战略价值,而非经济价值,因此,“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在伊米亚岛争端中并不适用。

  近年来,“共同开发”原则已成为国际法中比较能被接受的原则,但何为“共同开发”?理论界对此没有一致的理解和说法,它是一个尚在形成中的法律概念,一般是指“海洋争端当事方暂时搁置有关的海洋争端,根据务实的原则,采取合作的态度,在争端海域共同或者各自实施经济开发”。

  目前,国际上共同开发的实践大约有20多例,其中涉及争议岛屿的共同开发协议有4例:1965年《科威特与沙特阿拉伯关于划定中立区的协定》、1971年《伊朗和沙迦谅解备忘录》、1995年英国与阿根廷《关于在西南大西洋近海活动进行合作的联合声明》、2004年《共同开发姆巴涅岛资源的谅解备忘录》。

  遗憾的是,这4个案例都没有在共同开发方式上得以最终解决,搁置与共同开发的手段还不能作为有效的解决方式,只能是解决岛屿争端问题中的重要辅助手段。究其原因,大致可以归因于:岛屿争端背后纠结着长期的历史根源、敏感的民族情感、重大的现实利益和长远的未来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以及与岛屿争端相关的海洋权益、战略利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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