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胸验肺中的科学与法律之悖

多家医院的大夫认为28岁的张海超患的是“尘肺病”,而职业病法定机构却诊断他只是“疑似尘肺”。为了找出真相,张海超不惜“开胸验肺”。然而冒着生命危险以及背负沉重的债务,张海超的开胸验肺还是得不到认可。这是为什么?

  按照2002年中国卫生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0-2002)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GBZ25-2002),尘肺的诊断一是需要有专职的机构,二是要有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对张海超的诊断不是省级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医师出具的,尽管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呼吸内科出具的开胸验肺的结果是,“肺组织内大量组织细胞聚集伴炭木沉积并多灶性纤维化”,副主任医生程哲的诊断是“尘肺合并感染”,但也没获得认可。

  科学结论与现行法律的相悖意味着张海超事件对现行的职业病诊断方法、程序和认定提出了挑战。

  难道必须是职业病防治机构才是绝对权威和法定诊断机构?像北医三院、煤炭总医院这类既具有高水平仪器,又有高专业水准医务人员的机构,具不具有诊断职业病的资质?他们出具的诊断是不是就不如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

  即使只有省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才有诊断职业病的资质,而且也认定这样的机构是权威,那么权威是否也会出错?换句话说,万一职业病防治所有闪失,谁来对职业病防治所的渗断做出正确与否的评判?例如,2003年非典性肺炎流行,最初因为迷信权威的诊断而把病原体诊断为衣原体,贻误了初期的治疗。到后来不是专家权威的诊断和发现才被视为正确的,即非典是由冠状病毒引起的,从而将治疗引向正确的轨道。

  张海超尘肺诊断对现行法规的挑战还体现在,是唯书唯上,还是唯实唯事。例如,“尘肺病理诊断标准”提出,只有外科肺叶切除标本和人死后的尸体解剖才能作为参考依据,张海超的“开胸验肺”反而不能作为参考标准。人们都知道,对疾病的诊断除了表面的望、闻、问和听诊外,还要依赖化验、x光、CT、病理切片、生物活检以及开胸开腹活检等。如果张海超的开胸和生物活检都不能算做诊断的依据,那么还有什么依据是现代医学的科学诊断依据?

  在张海超的抗争和媒体舆论的呼吁下,张海超的尘肺诊断得到认可,但张海超开胸查验对现行的职业病诊断方法和程序提出了合理的挑战,如果这样的法规不修改,张海超就不会是最后一名开胸验肺者。(文章代码: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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