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帮助困境儿童?

在中国,困境儿童的成长问题日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2001年颁布的《2001至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指出,要“关注女童和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保证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什么是困境儿童?困境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弃婴或孤儿;流动人口子女;流浪儿童;被拐卖的儿童(包括国内拐卖和跨境拐卖);童工;遭受性剥削的儿童;遭受暴力的儿童(包括来自家长、学校教师、同伴及社区他人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等);遭受性别歧视的女童;药物滥用或吸烟的青少年或儿童;受到艾滋病影响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来自犯罪人员和吸毒人员家庭的儿童;犯罪或正在接受改造的青少年等。

  

  媒体忽略真正的问题

  

  一般而言,报道中的形象分布不能代表社会现实中的形象分布。由于新闻价值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影响,通常是社会主流阶层帮助了困境儿童以后,新闻媒介才给予报道,因此,有关受助者的报道比例最高。在所有困境儿童中,有关贫困儿童的报道最多,有关孤儿弃婴的报道也排在前列。这与城市人的“爱心帮助”有关。但在这类报道中,主角却不是困境儿童,而是企业家、慈善家、社会名流或其他阶层的劳动者。人们关注最多的是“谁”用多少钱帮助了困境儿童,而不是儿童的困境。受助者的困境也常常用来衬托捐助者的慷慨。

  不仅如此,有些报道还责备受害者。如一篇报道责备被骗卖淫的妇女不报案时说:“这些受骗上当的姑娘遭受不幸后,没有一个人主动向警方报案,甚至在犯罪嫌疑人落网后,还不敢挺身而出,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力证据”,完全忽略了少女在报案后所受到的社会和家庭的压力、犯罪嫌疑人的威胁以及在重复强暴过程时的痛苦等。

  被报道较多的还有针对儿童的暴力事件,特别是性暴力事件以及青少年犯罪问题,这被看作是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加以报道,因此,报道中充满了道德谴责、义愤、情感渲染等,而缺少儿童人权、性别平等和法律的视角。其他困境儿童如犯罪吸毒人员子女、童工、药物滥用的青少年、遭受性剥削的儿童、流浪儿童、流动人口子女等被报道的相对较少,这也与城市人的参与程度以及传统的新闻价值观有关。

  ——某报曾以“女孩,你何以隐忍七年”为标题报道了一个女孩从10岁起就开始遭受继父的强暴,至17岁时,在亲戚的支持下,经过法律咨询,终于上告到公安局。报道标题。“你何以隐忍七年”似乎在责备受害者不敢反抗。但是,这个女孩其实一直在反抗。两次离家出走就是女孩的一种反抗方式,告诉姐姐(继父的亲生女儿)和好朋友也是一种反抗方式,最终长大以后,在法律的支持下,不顾可能遭受到的当地传统文化的继续伤害,不顾继父的威胁,勇敢地将继父告到公安局,都是这个女孩勇敢的反抗,她没有“隐忍”。只不过她太弱小了,当地的教育没有给她必要的用以反抗的知识,如性的知识、法律的知识等,在那种被威胁的环境里,她要考虑妈妈和姐姐以及家庭,结果这一过程拖了七年。此外,比女孩仅大几个月的姐姐也勇敢地站出来为妹妹作证,将自己的亲生父亲绳之以法。可惜作者的盲点使他们没有将这些看作一种积极的反抗,反而责问“何以隐忍”,强化了女孩是被动的受害者的刻板印象,客观上帮助建立了不利于女孩的环境。

  

  改变命运依赖谁?

  

  身为困境儿童,其身份本身就决定了他们所面临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如贫困儿童流浪儿童等意味着他们缺少相应的健康、安全和教育资源;遭受性暴力的女童不仅身心受到极大摧残,其传统文化的压力还增加了她们的社会脆弱性等等。

  大多数困境儿童可依赖的是家庭成员、邻居、亲密朋友等,比如,遭受教师强暴的女孩向母亲寻求帮助等,但从这些人群得到的帮助往往很小,其原因是:其一,困境儿童通常出身于弱势群体的家庭,其家人、邻居本身能力有限,可提供给儿童的帮助也必然非常有限;其二,遭受家庭暴力的儿童、遭受性别歧视的女童、遭受家庭性暴力的女童、流浪儿童或童工等,家庭及其邻居并不能保护他们,相反,可能是使他们进一步陷入困境的因素和根源。

  研究发现,困境儿童可以通过接受资助、法律援助、被解救、接受培训等获得帮助,如妇联开设热线免费帮特困儿童打官司,大学生义务为流动儿童开设第二课堂等。但如果资助是一次性的,或困境儿童根本就无法与资助者或援助者联系,那么这种帮助也收效甚微。从媒体报道看,有些资助方式是一对一的,并且资助者愿意与困境儿童保持长久联系,这时资助者就可能真正帮助困境儿童发展。资助者带去的不仅是钱,还包括对困境儿童身心方面的有力支持。

  在一些报道中,我们也看到一些困境儿童主动阅读或学习法律、法制类报刊,以掌握改变自己命运的能力。但这也是有条件的,比如,年龄比较大以后,远离伤害源以后,有一定文化以后等等。

  ——童年时遭到教师强暴的娟娟,为了摆脱强暴者的纠缠,在二年级时强烈要求转学,避开了强暴者,这是她第一次成功地反抗。至小学五年级时,小女孩养成了读报的习惯,特别喜欢读法制类文章,了解了什么是犯罪。至初二时,她读到了关于教师强暴幼女被判刑的文章,产生了应该用法律惩罚强暴者的想法。这是她的第二次反抗。至初三时,她继续寻找信息,当读到关于追诉期的文章后,她了解到法定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可达10年。“为了挽回长期被压制的尊严,已是少年的娟娟终于做出一个大胆而明智的选择”,将强暴者告上法庭,并得到了父母的支持。

  

  公众需补法律课

  

  研究发现,当性暴力的施暴者为亲生父亲、继父、养父或教师时,报道通常使用“禽兽”、“畜牲”、“虎毒不食子”之类的语言。此外,“禽兽教师”、“老教师的魔爪”等也常见于报端。应该指出,这种语言通常反映了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而不涉及儿童人权和国家法律。

  《中国妇女报》2003年7月17日报道“恶毒母亲强迫亲生女儿卖淫”,致使12岁女孩从5岁起就多次遭受强暴。全村人都知道这个秘密,都说这家是“人渣”,但因是人家自家的事情,没有人去报案或干涉。也就是说,公众缺少公权力应该干预的敏感,仅从伦理道德和义愤出发,回避这一“恶行”,结果使女孩的生长环境更加不利。“禽兽”类义愤语言实质上还是将性暴力看成私人领域的事情,而没有看作是公共领域的对儿童的人权侵犯。此外,通常报道中提到继父、教师也有妻子儿女,更有人责问继父和教师,如果是你的女儿,你怎么想,这是一种传统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心态,仍然从社会伦理道德角度来看儿童人权事件。无论是谁的女儿,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女儿,都不应该成为性侵害的对象,她们的人权都应当受到保护。

  我们应该看到,对儿童的暴力及虐待,通常被看作是“没有人性”的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以及封建贞操观的无形压力迫使很多困境儿童保持沉默。比如,强迫女儿卖淫的母亲被当作“人渣”,村里人断绝了与她家的来往,事实上却忽略了两个重要的影响孩子改变命运的因素:第一,村里人将其作为“人渣”远离,使这个孩子更加得不到帮助,更加孤立;第二,村里人将其作为“人渣”远离,说明没有人将这件事看作是对儿童人权的侵犯,仅仅是家里的“不道德”,这就更增加了女孩的易受伤害的脆弱性。因此,将困境儿童问题与公权力联系起来,将法律作为维护儿童权利的武器,是全社会应该补上的一课。

  【责任编辑】姜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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