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佛教清规戒律

有条成语是“清规戒律”,在多数场合下泛指苛刻、陈腐或不合理、不必要的规章制度和惯例,是带有贬义的。这条成语来源于佛教用语,本来指佛教徒必须遵守的戒律、规约,是没有任何贬义的。戒律不是中国佛教徒制定的,而是直接来自于印度佛教的戒律典籍。清规并非来源于古印度,而是中国佛教僧团根据需要,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制订的。

  

  戒律

  

  在佛教术语中,“戒”和“律”都是指为了保证信仰,规范僧侣行为和僧团集体生活的准则,它们都带有“止过防非”的强制性质。但是,这两者也有细微的区别:“戒”适用于在家和出家的所有信徒,“律”则专门为出家僧众制订。一般情况下,“戒律”合称,不作区别,泛指信徒应该遵守的各种规定和行为规范。制定戒律的目的,在于禁止一切不善的思想、言论和行为,协调僧众关系,维护僧团秩序。戒律学是佛学中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被称为“三学”(戒定慧)之一,在佛教中是非常受重视的。

  相传释迦牟尼在世时,根据需要随机制定戒条,以规范僧尼。以后随着戒条的增加,逐渐形成专门的戒律书。在部派佛教时期,不同派别的律书并不完全相同。

  从三国时期开始,戒律逐渐传入中国。到唐代,相继翻译出的主要戒律典籍有《十诵律》、《四分律》、《摩诃僧祗律》、《五分律》等。这些律典都是部派佛教时期产生和定型的,属于小乘戒律。唐代以后,《四分律》逐渐成为最流行的戒律典籍。

  戒律典籍中记载的具体戒条分很多种,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规定。经常提到的主要有“五戒”、“八戒”、“沙弥戒”、“具足戒”、“菩萨戒”等。

  “五戒”是佛教最基本的戒条,是树立佛教信仰和从事修行的开端。一般在家信徒发愿修持五戒是与三皈(皈依“佛”、“法”、“僧”)联系在一起的。五戒具体是不杀生(包括不杀害一切生物),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

  “八戒”又称“八关斋戒”,是在五戒基础上加不饰香花鬘、不使用香油涂身、不观赏歌舞倡伎;不卧坐高广大床;不食非时食(在特定日子里正午之后不再进食)。

  “沙弥戒”是不到20岁的出家者所应该遵守的戒条,有十戒,是在八戒基础上形成的。包括不杀生、不偷盗、不淫、不妄语、不饮酒、不著花鬘和香油涂身、不观赏歌舞倡伎、不坐卧高广大床、不非时食、不捉持金银宝物。

  出家男性和女性在20岁以上可以分别接受比丘戒、比丘尼戒,统称“具足戒”,意思是“具备充足的戒条”,也称“大戒”。具足戒的戒条数目众多,规定得很细致。比丘戒和比丘尼戒的戒条数目不一样,根据《四分律》的规定,比丘有二百五十戒,比丘尼有三百四十八戒。凡是受过戒的僧尼,如果私自违反戒条,称为“破戒”,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菩萨戒”是大乘佛教讲的戒律,是菩萨修行所应遵守的,一般适用于在家和出家的信众。菩萨戒的内容称为“三聚净戒”,可以包括自度度人的所有法门。在中国通行的菩萨戒来自《梵网经》的内容,具体戒条有十重戒和四十八轻戒。

  

  清规

  

  中国佛教在戒律之外制定一些规约,开始于东晋道安首创《僧尼规范》。制订规约首先考虑的是弥补戒律的不足,更主要的还是为了使僧团适应中国的社会需要。唐代百丈怀海(720~814)推陈出新,制订《禅门轨式》,创建丛林(指寺院),草创清规,成为后代禅宗清规发展演变的源头。宋元明清各朝代制定的清规虽然都祖述百丈怀海,实际上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分别对前代的清规进行增减调整而形成。

  清规包括寺院管理制度,内部章程,僧团修行生活规范和僧众行为准则等,内容很丰富。然而,这些内容基本都是与出家僧人有关的,僧团之外的人一般不太熟悉和了解。我们可以通过寺院僧职、肃众和共住规约来大体了解清规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僧职是为管理寺院而设置的各类职务名称,一般均由本寺僧人担任。佛教初传中国的汉魏时期,寺院中尚无僧职设立。从两晋开始,随着寺院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僧职逐步设立,且细分职别越来越多。

  大约不晚于宋代,寺院开始在住持之下设立东、西两序执事的管理模式。东西两序称为“两班”,是仿效朝廷文武两阶而来。

  住持乃一寺领袖,与众僧有上下之分,或为众人推举,或为官府任命。传说寺院立住持起源于释迦牟尼佛的第一代弟子时期,当时大迦叶任灵山寺住持,舍利弗任竹林寺住持。其所以称为“住持”,有借人主持佛法,令其长久流传之意。佛教传入中国数百年后,至唐代百丈怀海始有禅宗住持之名,也称为“长老”,取齿德俱尊之意。住持所居之室名“方丈”,喻其空间虽狭窄,容量却无限,故又称住持为“方丈”。住持是一寺的最高领导,对任何事情都有最后决定权。一般把住持的职责概括为三个方面,其一,传教弘法;其二,领导众僧;其三,修造寺院。

  寺院设立两序僧职的目的,就是辅助住持管理好寺院。两序僧职的数量历代是不断增加的,到清代已经有80多种。实际上,如此多的僧职只是清规典籍中的罗列,即便在全国著名的大寺院中,也没有设立这么多的僧职。寺院规模不同,所设僧职数量不等。中等规模的寺院,只有几种主要的常设僧职。

  东序最主要的一个僧职是都监,也称“都寺”,是东序的首领,总揽寺院各种事务,比如栽培田园,办粮收租,出纳钱米,会计账簿,大众粥饭,施主应酬,等等。虽然这些都属于都监的管理权限范围,但他并不能独断专行,遇到重要的事情必须经过会议讨论,民主协商,然后禀告住持,批准之后才能施行。

  另外,东序中的“知客”也是很重要的。知客负责接待官员、施主、诸方名德之士等外来宾客,被视为丛林纲纽,外护耳日。一般的清规典籍都规定,只有那些达才能干,正直服众的人才能充当知客。那些憎贫敬富,重俗轻僧的僧人,绝对不能当知客。

  西序最主要的僧职是首座,也称“座元”、“头首”,是西序的首领。其职责是表率丛林。也就是说,寺院中的所有事务,首座都要为众僧垂范,如衣有领,如网有纲。首座的职责是为寺院中的僧人讲说佛法,带领大家坐禅修行,处罚违反戒律和清规的僧人等等。

  西序中的知藏也很重要,主要负责管理寺院中经书典籍。比如寺院中的经书借阅,典籍保护,函帙安置等,都由知藏负责,相当于现在图书馆的馆长。知藏必须由爱护经书,勤谨小心,并由通晓佛教义学的僧人来担任。

  “肃众”是对本寺院中违反戒律、清规的僧人进行处罚的制度。肃众制度起源于百丈怀海所制订的《禅门轨式》,初期规定很简单,以后历代的清规典籍不断有补充,规定越来越详细。按照清代的规定,对于违反戒律和清规较轻的寺院僧人,只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包括罚钱、罚香、罚油,并且要张贴告示,让全寺院的僧人都知道。被处罚的僧人如果承认错误,接受处罚,仍然可以留在寺院中。

  对于违反了佛教根本大戒,生事惹祸过失重大的僧人,有一套处理程序。首先是呈报住持,开会讨论,作出处罚决定。最严重的处罚,是将犯戒违规者赶出寺院。在执行摈出寺院决定时,寺院先将摈条贴在山门上,然后鸣大鼓三下,用杖把被摈之人打出寺院。而被摈之人只许从寺院的偏门逃出去,不能走正门,以示羞辱。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僧人为被摈之人辩护,就连同他一起赶出寺院。

  如果寺院中出现了触犯国家法律的案件,则直接把涉案嫌疑人交给官府处置,寺院不再过问。

  “共住规约”是以住持名义发布的章程,要求全寺僧众遵守。违反其中的任何一条,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清代的“共住规约”保存完整,并且规定具体。由于这些规约条款比较多,我们列举几条可以赶出寺院的处罚条款,以了解规约的严格程度。

  犯了杀、盗、淫等根本大戒的僧人,赶出寺院。

  三五成群,在寺院山门外玩耍、说闲话者,罚其交纳钱、油或香,如有不服者,赶出寺院。

  故意与有过失的人来往,有危害寺院的想法,并且搅乱好人的僧人,赶出寺院。

  打架斗殴,或者破口相骂,或者交拳相打,不论双方是非曲直,一律赶出寺院。

  私自招收徒弟者,赶出寺院。

  轻视德高望重的年长法师,恶闻直言,妄生诽谤者,赶出寺院。

  不报告住持,私自出卖寺院中粮食者,罚其赔偿之后,赶出寺院。

  私自砍伐寺院中的竹木花果送人者,罚其赔偿之后,赶出寺院。(文章代码:1725)

  

  责任编辑 常汝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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