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太空环境

2009年2月10日,美国铱卫星公司的“铱33”卫星和俄罗斯的“宇宙2251”军用通信卫星在西伯利亚上空相撞,这是太空中首次发生完整的在轨卫星相撞事件。事后,美国航天航空局(NASA)休斯顿太空中心太空垃圾碎片研究专家们表示,此次事件会引起各国关注,促使各国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维护太空环境,甚至可能催生国际公认的太空行为准则。

  

  太空也是人类的环境

  

  仅从常识来看待这次卫星相撞事件就有很多理由建立太空行为准则。其一,避免垃圾碎片污染太空;其二,规避危险的太空战争发生;其三,减少事故双方的损失等。但是,建立太空行为规范更为重要的理由应当是环境理论和环境法,同时也与国际关系理论和法律有关。

  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于1962年出版了具有历史意义的著作《寂静的春天》后,不仅促发了人们对保护环境的思考和行动,也引发了公众探索用法律来保护环境的讨论。当时人们认为美国宪法和民法中都没有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的法律,因而促使美国公众思考,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宪法依据是什么?

  按照传统的宪法和民法理论,公民无权对与自己无关的财产提出权利要求,公民对作为“无主物”的空气、水、阳光等环境要素不能提出权利要求。但是,美国密执安大学萨克斯教授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信托论”作为公民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理由,或者说法理基础。

  他认为,空气、水等环境要素在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并威胁到人类正常生活时,就不应再视为“自由财产”和“无主物”。公共环境资源或国家环境资源应当是全体公民的共享资源和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但是,为了合理支配、利用和保护这一公共财产,全体公民可以作为共有人委托国家对环境资源进行管理。因此,阳光、水等环境要素不是“无主物”,而是全体公民的公共财产和共享资源。

  此后,这一理论被称为国家环境权,意思是基于一个国家全体公民的共同委托而产生的权利。但是,既然国家环境权的运作单位是国家,就必然会在国际环境中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所以,在公民委托政府管理国内的环境外,也委托国家管理与本国相关的国际环境,即国家还负有国际环境义务。而太空行为涉及地球上的所有国家,也与整个地球和地球的空间环境密切相关。所以,《人类环境宣言》第24条指出,“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问题,应由所有国家,无论大小,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合作精神进行讨论。为有效限制、预防、减少和消除在任何领域进行的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必须通过多边或双边协定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合作,同时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由此,应当由所有飞行器进入太空或希望自己的飞行器将来进入太空的国家来共同制定太空行为准则。

  

  太空行为准则的目的和历程

  

  太空行为准则主要涉及的是太空环境和太空秩序。所以,制定太空行为准则是要求相关国家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太空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和资源,同时太空行为准则也要求相关国家根据国际法和国际环境法公平、合理地承担保护和改善在各国管辖之外但对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影响的环境与资源,主要是太空环境和资源、极地环境和资源以及海洋环境和资源等。

  基于这样的目的,早在1967年1月,联合国就颁布了《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中国也是该条约的签字国。该条约拟定了一些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而且,各缔约国在进行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各种活动方面,应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了解。

  各缔约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以合作和互助原则为准则;各缔约国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应妥善照顾其他缔约国的同等利益。各缔约国从事研究、探索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时,应避免使其遭受有害的污染;如必要,各缔约国应为此目的采取适当的措施。若缔约国有理由相信,该国或其国民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计划进行的活动或实验,会对本条约其他缔约国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活动,造成潜在的有害干扰,该国应保证于实施这种活动或实验前,进行适当的国际磋商。

  而且,凡进行发射或促成把实体射入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缔约国,及为发射实体提供领土或设备的缔约国,对该实体及其组成部分在地球、天空、或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使另一缔约国或其自然人或法人受到损害,应负国际上的责任。

  从上述内容来看。国际上早就对太空行为准则有了规定,当然还不具体。所以,这次美俄卫星在太空相撞后,国际社会可能会建立更为细致和具体的,同时操作性强的太空行为准则。

  

  太空行为准则的具体内容

  

  现在,有一些国家和共同体制定了较为具体的太空行为准则。例如,美国于2007年8月颁布了《美国国家宇航局限制空间碎片的技术标准过程》,欧盟于2008年12月颁布了《外层空间活动行为准则》。中国目前已经颁布了第一份控制空间碎片产生的航天业界行业标准《空间碎片减缓要求》,下一步将实现我国对空间碎片控制的立法。

  可以看出,空间行为准则的重点有几个。一是建立太空飞行器的交通规则,以避免发生太空碰撞和事故,就像在陆地上行驶有交通安全法,在海洋中行船有海洋交通法一样。二是如果出现事故,如何处理。例如,迅速有效地处理空间碎片,防止污染扩大,区分肇事者和非肇事者,以责任大小来进行处置等。

  欧盟的《外层空间活动行为准则》中对太空行为和交通法提出了一些设想,包括一整套“透明和信任措施”,与上世纪70年代重大军控协议措施比较相似。该准则鼓励各国提前通报各自在太空的活动,包括卫星发射、轨道操作、卫星运行、脱离轨道等,以避免造成对方的误解。同时,“行为准则”还鼓励各国不要进行加剧太空新碎片产生的活动。这种提醒首先是指在试验反卫星武器或蓄意攻击时摧毁卫星的行为。

  另外,由于所有的航天国。家都会制造空间碎片,因而减缓和清除空间碎片应当是太空行为准则的中心内容之一。“机构间空间碎片协调委员会”是唯一专门从事空间碎片研究的国际组织,编制了《空间碎片减缓指南》,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以此为蓝本,于2008年2月通过了所有联合国会员国都应遵照执行的碎片减缓指南。

  为了有效清除太空垃圾和碎片,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主要航天国家(组织)则共同倡议在地球外层空间划出两个必须受到保护的空域。在这两个保护区工作的航天器以及在这里形成的碎片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离开这一区域。与保护区配套的是把某些区域设置为“弃置区”,将新形成的碎片弃置在这些区域,它距离保护区较近,因此将空间碎片从保护区移到弃置区需要较少的能量,比较容易实现。

  另外,为避免太空飞行器相撞,今后的太空行为准则可能会对所有卫星有一些强制标准。例如,卫星或飞行器在寿命终结之前要自行坠毁,而且未来卫星需要装备预警系统。美俄这次卫星相撞就是俄国报废的卫星还没有自行销毁就发生了碰撞。

  上述方方面面的内容如果能统一到一个全世界认可的国际太空行为准则中去。并对各缔约国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则太空行为可望有效规范。但是,这可能需要一些时日。

  

  责任编辑 张田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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