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的“溺婴”陋习

中国传统社会一直注重“孝”、“养”,对长辈要尽孝,对晚辈要存养是儒家的基本准则。中国民谚中还流传着“虎毒不食子”一说,意思是人皆有爱子之心,凶猛残暴的老虎尚且要庇佑自己的幼子,何况是有良知的人?然而,我们这个具有5000年传统美德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却一直残存着“溺婴”的陋习。那么,古人溺婴的动机何在?这种流俗怎能遗存千年?

  

  溺婴成风

  

  “溺婴”本是指父母或其他负有扶养义务的监护人及近亲,将初生的婴儿置于水中溺死的行为,后来泛指一切危害婴孩生命的行为,实施的手段也从最初的浸淹发展到有意识地以遗弃、饥饿、绞扼、窒息、毒害乃至使用致命性凶器等方式将婴孩杀死。施行这些恶行的“刽子手”不是那些凶神恶煞、十恶不赦的凶徒,而是弱小生命至亲的亲眷。

  溺婴起源甚早且遗存时间较长。早在战国时,韩非子的著述中就有溺婴的记载。宋代以后,溺婴的陋习已日渐普遍。北宋文豪苏轼在《东坡林志》一书中就说,今湖北一带“鄂渚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则杀之,尤讳养女”,“近闻黄州小民贫者生子多不举,初生便于水盆中浸杀之”。溺婴严重的福建更是“闽人不喜多子,以杀为常”。

  明以降,溺婴陋习流行于江浙、湖南、江西等南方地区,不仅溺女婴,也溺男婴。明成化二十一年,有官员向朝廷请奏“浙江温台处三府人民所产女子,虑日后婚嫁之费,往往溺死”。都察院勘核之后,在回文中说“此弊不独三府,延及宁、绍、金华,并江西、福建、南直隶亦然”。可见,溺婴在南方是普遍的习俗。嘉靖时,任福建父母官的宋仪望在《华阳馆文集续刊》中就发出“大江以南甘心溺女,其歼天地之和,无父子之亲。此岂细故”的感慨。

  综观历代,溺婴习俗数清代最盛。各种文献及地方志多有披露,延续时间长达百年。雍正年间,任湖南藩司的朱纲在皇帝的奏疏中就称“湖南百姓有溺女之恶俗”,当问及此俗时,当地百姓竟“恬然不以为怪”。清代经济文化十分昌盛的江南也有“贱女之习,产者辄恶之;而贫者尤盛,于是相率而溺焉”。连首善之区的直隶(今河北)也“弃婴者所在多有”。光绪《大清会典事例》中讲述“广东、福建、浙江、山西等省仍有溺女之风,恐他省亦所不免”。可见,溺婴习俗已从南方泛滥至全国,成为全国性的社会问题:

  民国以后,溺婴的流俗仍旧横行,这种境况直到解放后才发生改观。20世纪50年代初,在上海崇明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破除陋习》的告示中就有“禁溺婴”一款:“旧社会重男轻女,有的女婴一出生,即被家人溺死或丢弃;也有家长因多子女,无力抚养而将女婴扼毙的。解放后,严禁溺婴,陋习根绝”。

  

  溺婴成因

  

  民间溺婴实属无奈,但归结缘由,因时代不同各有迥异。

  宋代溺婴多集中于地少人多或相对偏远的山区,流弊之风以贫苦之家为常,偶有富户。溺婴的种类以男婴为多,杂有女婴。探究原因有以下四类:第一,宋代土地兼并日炽,大量的良田集中在少数的地主阶级手中,佃农失去土地,养活不了日益增多的人丁,加上节育技术还不成熟,农民只能把多余的人口杀掉或抛弃,以减轻负担。其次,宋代的赋役制度中还存有丁赋一项,即每家每户按人丁多寡出役钱,对于赤贫的农民而言,丁赋是一项沉重的经济负担,为了逃避役钱,只能少生儿子,故而有“不举子之风”。第三,宋代中央政府为了遏制地方宗族势力的壮大,就鼓励百姓分家,这样不仅便于摊派劳役地租,而且也可强干弱枝。故而,许多家庭不哺育多子,儿子越多分家时就越麻烦。

  明代,溺婴的陋习由边远的乡僻逐渐蔓延至通衢大市,种类亦从以溺男婴为常发展到以溺女婴为主。究其缘由,主要是民间婚姻论财赀造成妆奁昂贵。如浙江绍兴的会稽县“婚姻论财,率破家”;福建的福安县“论婚以财,责备筐篚,鬻产妆奁,以致中人之家不敢举女”;江西的吉安府“婚聘致较金多寡,娶则极妆厚薄,以婚姻为市道”等。这种风气对财赀较为宽裕的“中产之家”都是莫大的累赘,何况是数量占绝对多数的贫户,故而“下户”和“贫者”只能依靠溺杀女婴来释负。

  重男轻女的思想渐成风气。万历进士庄起元在其书《漆园卮言》中就有民间“不愿生女而愿生男,取始生之女多溺之于水”,原因是民间有溺头胎女婴以利生男的迷信说法。明代江西瑞金县地方志对此有详细的记载:“维富家巨族子弟、富少习于不经之说,谓生初胎生女不溺则必连育三女,而得子必迟,故完婚即期得男,有生女者当必抛弃。”

  明代江浙民间有控制生育的观念,明代遗存下来的医书中,就有堕胎的偏方。明代松江(今上海)华亭人徐献忠在《长谷集》中就写有具体的实例。当时松江华亭县有一名为张君的妇人,己怀有第三胎且妊娠两月,念及丈夫远行在外,偷买堕胎药,将胎儿卒溃腹中。民间之所以要控制生育,主要是基于“家计”的考虑,即根据经济现状来决定生子的数量,实际上是一种有计划的生育。江南还留有“家有二男,必送一男入寺院”的风俗,一来是迎合当地百姓笃信佛教的风尚,二来也借此控制人口规模。此外,民间溺婴还因抱有“转生”的观念。贫家溺婴,冀望小孩来生可投胎到富贵人家,这与佛家生死轮回说不谋而合,是佛教思想侵蚀的结果。

  清代人口激增,社会贫富分化差距愈烈,使清代溺婴之风胜于前代。康熙五十一年,朝廷昭告天下“盛世滋丁,永不加赋”,人丁税继而取消,人口基数增长较快。据史料所载,满洲入关初期,中国人口仅8000万左右,康熙年间增至1亿,乾隆年间已有2亿,至道成年间竟多达4亿。囿于农业科技的限制,有限的耕地面积无法满足飞速增加的人口,导致“土地之所产如旧,而民间之食指愈多,所入不足以供所出”的局面。此外,当时又缺少避孕意识及有效的避孕手段,民间只能通过溺婴这种消极方式来控制人口。清代《福惠全书》就说,“盖因贫不能自赡,而又乳哺以妨力作,襁褓以费营求,故与其为一以累二,毋宁存老而弃小”。除此之外,根深蒂固的贵男贱女思想及厚嫁之风,都是诱发清代溺婴的动因。

  

  保婴成效

  

  尽管溺婴之风由来已久,且呈愈演愈烈之势,但历代官府及民间士绅对此不仅谴责,而且积极投身于保婴的慈善活动之中。

  宋代,上至中央政府、下至地方官吏都以诏谕及文诰的方式,劝谕乡里禁止溺婴。不仅如此,政府在溺婴比较严重的各路均设置育婴机构,如建康(今南京)的慈幼庄、福建的举子仓、临安(今杭州)的慈幼局等。这些育婴机构的经费大多来自于官府的调拨及官田的敷济,加之地方乡绅的支持,因而在拯救弃子溺婴方面取得良好的效果。

  明朝中央政府延续前代的做法,在宪宗成化年间颁布了《禁约嫁娶奢侈淹死女子例》,从法理上禁止溺婴。此外,为了督促诏令的实施,还采取了一系列惩戒措施,如明令地方官“揭榜晓谕”、宣谕乡里;邻里间互相监督举报溺婴者;对溺婴者采取“发戍远方”充军的处罚等。明政府为从根源上禁绝溺婴,还要求地方官规制婚嫁用度及规模,并采取移风易俗的方式加以训导。地方官还创作一些通俗易懂的顺口溜来耐心劝说百姓。

  明末,随着民间慈善力量的兴起,地方士绅开始投身于保婴事业之中。明末最为著名的民间慈善团体同善会是东林文士陈龙正、高攀龙、钱一本等人在江南创立的。他们除了结社讲学外,还积极从事地方慈善事业,保婴就是行善中的一项。

  清代是育婴事业最为繁盛的时期,除了官方既有的育婴机构外,民间力量开始扮演重要的角色,最具代表的就是育婴堂的创设。育婴堂产生于江南地区,早在顺治二年,苏州的太仓就出现了全国最早的育婴堂,后来这一组织模式开始影响松江、杭州、扬州等地。康熙元年,北京的广渠门内也开始出现了育婴堂,由于官府的极力重视,育婴机构开始逐渐扩散到全国。据梁其姿先生的不完全统计,仅清中前期的200年间,有历史记载的育婴堂就达440多个,地域从富庶的江南延伸至边远的川滇地区。育婴堂有严格的规章及完善的管理机制,不仅收养弃婴,而且还印发善书。如民间盛传的《八字功过格》中的“义”字篇中就有“救一溺婴,百功。收一无主弃孩,百功。”(文章代码:102224)

  

  责任编辑:王凯

avatar

发表评论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